| 【统一商标使用】
统一使用“福豆坊”标志,各万方连锁加盟店可免费使用总部VI设计的规范正确的“福豆坊”企业标识,坐享“福豆坊”长久以来创造的良好公众形象;
【统一店面设计】
各加盟店按总部VI要求,由总部统一设计、制作广告牌自行装修经营场所,形成“福豆坊”遍布中国大江南北的壮观气势,不断提高“福豆坊”品牌形象;
【统一员工服饰】
由总部统一设计、制作整洁大方的工作服、围裙、帽子等,免费提供给各加盟客户,加强连锁店的规范化、整体化;
【统一技术培训】
对加盟商实行统一、免费、细致的相关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进行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及“上岗证”;
【统一广告推广】
总部在各省市电视台、全国性发行报纸、知名杂志等媒体长时间不断发布广告,使“福豆坊”品牌持续不断地在各地传播;
【统一设备配置】
加盟商根据资金情况,选择投资规范,总部将根据投资,统一配送各类机械设备及消耗品;
【统一原料供应】
总部对经营所需各类原料及辅料集中生产、采购,从而降低成本,保证货源,保证质量,保证价格;
【统一开业模式】
在各加盟店开业之日,提供开业宣传单,派人员督促业务,并进行一些开业促销及拓展策略;
【统一市场运作】
总部根据市场变化、社会的发展等诸多影响发展的因素,适时准确地调整发展策略,灵活掌握商机;
【统一经营管理】
总部拥有多年来总结得出的一套完善的规范管理制度、经营技巧及独具魅力的经营管理模式,各加盟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操作。
加盟政策
我们眼下所要做的一切工作的重心就是确保您的利益,帮助您在从事万方事业中赚到更多的钱。因为我们十分清楚加盟者在万方营销网中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为此我们彻底摒弃掉某此行业和企业所惯用的那种直接变相向经销商“圈钱”的手法,真正设身处地地替经销商着想,不向加盟者收取任何加盟费,让你有效避免投资风险。
A、加盟方式
所有加盟者分为两种加盟方式:
1、独家经销商 有些企业称之为“代理商”,他拥有对签约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和招商权
2、经销商享受经销商的供货价格,但不拥有签约区域的独家经营权
3、加盟店可以免费获得本公司统一发放的加盟认证书,招牌字号和服装外,还可以享受在本公司购买设备时获得3%的优惠政策。
B、加盟级别
1、独家经销商按区域大小可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区域为直辖市;首批提货额为6万元;前半年提货任务为15万远;年提货计划为30万元
二级:区域为省会及发达城市(如青岛、大连、厦门、宁波等);首批提货额为5万元;前半年提货任务为10万元;年度提货计划为20万元。
三级:区域为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下的县级和县;首批提货额为4万元;前半年提货任务为8万元;年度提货计划为15万元
2、经销商不分级别,首批提货额须达到3万元,公司在同一区域所设经销商不超过两家。
3、加盟店只需要购买本公司的任意一款产品,均可成为本公司的加盟店,并享受本公司的优惠政策。
C、加盟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有一定的流动资金和良好的管理、营销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销计划书》等材料传真或邮寄到公司。
3、严格执行我公司的市场价格体系及区域划分规定。
4、在开拓市场的同时,能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我公司。
5、须及时向用户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积极配合我公司开展的促销活动。
6、签订合同后须按时支付货款,并按不同的级别,完成我公司要求的销售目标。
D、权利界定
1、所有加盟者均享受我公司提供的合格产品和全国统一的价格体系。
2、享有技术培训和公司提供的其他支持权利。
3、对重点客户或大型项目,我公司将提供特别支持
4、独家经销商享有自主招募和管理下级经销商和加盟店的权利。
5、我公司承诺不直接与独家经销商经销区域的客户推广业务。
6、若有与我公司直接联系业务的,我公司均将客户转给负责该区域的独家经销商。
E、运作规范
为保障加盟者的长期利益,各级加盟者在业务运作时须遵守以下规范:
1、在合同签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销售。
2、严格执行我公司制定的市场价格体系。
3、独家经销商为下级经销商和加盟店供货并对其业务运作进行规范管理。
4、各级加盟者要遵守商务规范,认真履行《经销协议》,若有违犯,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加盟政策的说明:
1、上述内容为独家经销商、经销商和加盟店的加盟和运作标准,凡满足条件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均可成为我公司不同级别的独家经销商、经销商。
2、独家经销商如果未完成年度提货任务,公司有权将其降为经销商,经销商达到了独家经销商的年度提货量,在该经销区域尚未设立独家经销商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转为独家经销商。
3、独家经销商执行统一的独家经销价格(不分级别);经销商执行统一的经销价格。
4、在设立独家经销商后,该区域原有经销商和加盟店必须从独家经销商处进货,进货价在原《经销协议》到期前保持不变。同时,营销管理模式、返利政策等转归独家经销商制定和实施,公司与原经销商的权利界定不再有效。
5、各级独家经销商依据实际销售额来争取价格优势并以返利形式实现。
6、年度提货额超过20万元不足30万元者,按实际提货额的2%返利;年度提货额超过30万元者,按实际提货额的3%返利。
7、该返利制度既适应于独家经销商,也适应于尚未设立独家经销商经销商。
8、达到某一返利标准者,须于该年度后的10内提出返利申请;公司在接到客户文字申请后的5日内进行确认并给予文字回复。
9、加盟店在获得本公司优惠政策后,必须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合同的规定,不得私自更换本公司通一发放的加盟证书、招牌字号和服装,否则将对其停止一切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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